年7月29日,原告在被告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急性盆腔炎。诊断依据:1.女性患者,起病急、病程短;2.患者因尿频、尿急、后突然加重,伴下腹痛;3.辅查:彩超、心电图、DR。鉴别诊断:肠炎:以阵发性腹泻症状为主,血常规可帮助鉴别。诊疗计划:1.外科护理常规一级护理;2.完善向检查,以助进一步诊治。
原告入院后给予相关对症治疗并于年8月5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病情证明书》记载出院诊断:1.急性化脓性盆腔炎;2.双肾尿盐结晶;3.腹膜炎。出院医嘱:1.清淡饮食;2.门诊随访;3.出院带药(头孢克肟分散片每日2次,每次2粒)。为此,原告支出医疗费1,.29元。
年8月8日,原告因感不适到x医院检查,经检查初步诊断:流血待诊;异位妊娠?同日,原告到x医院诊断,x医院以“停经38天,腹痛伴少量流血11天”将原告收入住院并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分粘术+肠粘连分解术+腹腔冲洗引流术”。
年8月12日原告治愈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1.保持大便通畅,全休1月;3.每周复查血HCG直至正常。5.定期妇科检查,不适随诊。为此原告支出医疗费4,.14元。
被告医务人员未诊断出原告异位妊娠,漏诊明显,诊断急性化脓性盆腔炎、腹膜炎缺乏诊断依据,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并被迫切除右侧输卵管,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右侧输卵管切除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尽到了与自身本为社区医疗机构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人为的疏忽和不尽责,但被告认可鉴定机构的意见该鉴定意见载明被告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参与度为5%至15%,结合以下事实被告认为按照5%确定赔偿比例更为合理。
2、被告本为社区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设备与级别更高的医疗机构客观上存在差距。但被告仍然救治原告,没有疏忽和不尽责,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诊疗行为不会引发或导致宫外孕疾病发生。治疗期间,原告并未有宫外孕病理指征,因此被告尚不能判定为宫外孕。
3、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原告于年7月29日住院,年8月5日出院,入院期间多次检查未有宫外孕迹象,原告也未反映有出血,直至年8月8医院检查结合出血、HCG检查方式才诊断发现宫外孕并行输卵管切除手术,这实则是原告宫外孕疾病一个正常的发生发展和发现治疗过程。
4、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其中医疗费认可在x医院住院期间个人支付的4,.14元,但不认可其在被告处就诊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按照x医院住院4天和医嘱休息一个月,按农林牧渔业标准.28元/天;护理费按照x医院住院4天以元/天计算。
5、认可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x医院住院4天按30元/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7元、鉴定费14,元、精神抚慰金6,元均无异议。上述费用共计,.34元,被告可按照5%予以赔付即12,.91元。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琦,女,年4月20日出生,右侧输卵管切术后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被告x医院的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5%—15%。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34,.62元。